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告 曾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軒榮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
二、被告楊軒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娜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