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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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施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莉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煒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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