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載之被告丁○○經查為未成年人,即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 渠等 之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監護人為之。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僅載明被告丁○○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丙○○之姓名,而未載明被告丁○○之法定定代理人即丁○○之母親姓名,應補正被告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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