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50、48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2月24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40-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7年12月21日下午4時49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北縣○○鄉○○路○段時,因該處車輛速度均十分緩慢,故異議人車速亦不快,不可能有闖越民義路一段與220巷口紅燈之情形,更不可能明知員警攔停仍不服稽查而逃逸,原處分機關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形下,遽信員警之舉發而裁處,即有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誌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上開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分別記違規點數3點、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駕駛自小客車,於上開時、地,行經設有燈光號誌管
制之路口闖紅燈,經警攔停卻拒絕停車受稽查並逃逸之事實,業經證人即當場舉發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派出所員警甲○○到庭證稱:那天我和同事在民義路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當時民義路一段220巷方向是綠燈,所以有很多車輛從該巷左轉出來後直行民義路,而異議人則是從民義路山上方向下來,該方向車輛已經變換為紅燈很久,異議人才闖越該處紅燈,隨著那時綠燈左轉後直行的車輛一起前行,顯然有闖紅燈之事實。雖然由220巷左轉出來的車輛都開得很慢,但我們還是怕突然緊急攔停會有危險,所以是在異議人車輛之前一部就開始攔停,異議人前一部車輛見狀已經開始減速,照理異議人車輛也應該跟隨減速停車,但是異議人不但沒有,反而加速跨越雙黃線超車,再加速行駛於民義路上朝工商路方向逃逸。我們發現本件違規後,是先記下車號,然後立即去調閱異議人逃逸路線所設監視器,核對監視器畫面,確認異議人車輛就是本件違規逃逸的車輛後,才予舉發的等語明確(見本院㈠卷第31反面、32頁),並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97年12月23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五股分局98年2月6日北縣警蘆交裁字第0980003223號函、事件現場簡圖各1份、異議人車輛逃逸照片2張在卷可按(見本院㈠卷第13、14、17、34、35頁)。本院審酌證人甲○○對於本件舉發經過,既已提出詳細之說明,且經調閱密接時間鄰近路段監視器畫面,確認違規車輛係異議人車輛後,始予舉發,本身又屬執行公務警員,原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嗣到庭具結作證,更以刑事責任擔保證詞之真實性,復與異議人不相識,亦無嫌隙瓜葛,實無設詞攀誣或構陷異議人之必要,因認其舉發應無誤認之虞且證言係較異議人之辯解為可採。是以,本件異議人確有駕車違規闖越紅燈、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事實,均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另執前詞置辯,惟路口燈號變換迅速,闖紅燈之情
形又屬稍縱即逝,倘要求員警必以錄影或照相為證,實屬強人所難;況員警執行交通勤務,依法亦未要求必須以錄影或照相存證;且本件舉發員警甲○○亦證稱:我們取締闖越紅燈違規,通常都是眼見為憑,再予以攔停當場舉發,只因本件是逃逸的情形,所以無法攔停。又異議人逃逸時,我們急著先記清楚車號,根本無暇拍照,就算當時不先記車號,而是先拿相機拍照,因為過程太過快速,可能根本連開機都還來不及,異議人就逃逸無蹤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足見本件違規事件,員警係無餘裕拍照,並非刻意不拍照存證,從而,本件舉發亦難謂有何不當。是異議人此部分之辯解,自非可採。至於異議人違規處雖架設有監視錄影器,惟民義路路段因施工緣故,附近約8座監視器自本事件發生前至今,均未供電而無法運作,是故亦無法調取相關違規時畫面等情,已據證人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駕車闖紅燈及不服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業如前述。則原處分機關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3,000元,並各記違規點數3點、1點,自屬有據,異議人執前詞認本件裁決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