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附民移調字第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
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陸萬 元正,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起,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壹萬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於收訖上述款項時,同意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