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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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宜霖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捌佰肆
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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