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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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О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七O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茍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為不起訴處分),嗣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二七四之九號三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O.二公克,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