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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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曦 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丕鎮 間返還保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2,01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