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許淑燕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順發 、追加原告 林鴻璋 即 林鴻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