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王鑫鐸 訴訟代理人 王曾月雲 被告 廖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00元(以系爭房屋之109年度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