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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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楊昀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琬璇 、 黃韋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2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