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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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郭素娥
郭素惠 郭素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碩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10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596 號裁定(109.08.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2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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