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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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郭素娥
郭素惠 郭素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碩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10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