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云馨 即 梁素玫 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33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以經營小上海香酥雞為業,每月盈餘約新台幣(下同
)20,000元,並於協輪機車行兼職擔任粉絲團小編,每月月薪10,000元,有債務人出具之切結書、擺攤照片3張及協輪機車行出具之在職證明單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0,000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有未成年子女梁○茹(00年生)、梁○鎮(
00年生)須其扶養,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應由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債務人每月應負擔11,448元,惟債務人陳稱其與前配偶協商於其履行更生方案之1-7期,每月僅負擔扶養費3,000元,之後每月負擔8,00
0元,並主張其自身生活費每月9,000元,皆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其次,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車貸9,928元,審酌債務人以經營香酥雞為業,有進貨運輸之業務必要,該小客車之貸款支出自屬債務人謀生之必要支出,應予以認列。則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21,928元(9000+3000+9928=21928),觀諸債務人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僅餘8,072元,然債務人願以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1,468元攤提於更生方案前7期之還款金額,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金額多出1,638元,應足以履行每月9,50
0元之第一階段還款方案。惟於上開車貸於7個月後即繳納完畢,債務人即無須再支付車貸,屆時(約7個月後)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減為每月17,000元(9000+8000=17000)。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11,468元外,尚有自用小客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2007年出廠),惟該機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價值甚低,應無清算價值,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7月12日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2,160,000元(300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58,496元【21928×7+17000×65=0000000】,剩901,504元,加上前述保單解約金11468元,總計912,972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821,675元(000000×9/10=821675,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827,000元,已較821,675元多出5,325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期每期(月)9,500元,第8-72期每期(月)11,700元││2.以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61.92%││5.債務總金額:1,335,508元││6.清償總金額:827,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期│第8-72期清│清償總額││││││清償金額│償金額││├──┼────────┼─────┼────┼────┼─────┼─────┤│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771,534│57.77%│5,488│6,759│477,751│││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8,603│11.13%│1,057│1,302│92,029│││股份有限公司││││││├──┼────────┼─────┼────┼────┼─────┼─────┤│3│甲○(台灣)商業│162,819│12.19%│1,158│1,426│100,79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71,877│5.38%│512│630│44,534│││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0,675│13.53%│1,285│1,583│111,89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335,508│100%│9,500│11,700│8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