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沿儒 代理人 謝孟良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姚宜姈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
0元,總清償金額為288,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18%。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更2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屏東縣內埔鄉龍泉村之聯嘉資訊社
,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1,000元,有其薪資袋、在職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爰以21,000元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共育有5名未成年子女呂○源(00年
00月生)、呂○晉(00年00月生)、呂○瑞(00年0月生)、呂○妤(000年0月生)、呂○妤(000年0月生),其等於102至104年間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等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28,620元【計算式:11448×5÷2=28
62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主張其目前分擔之扶養費為14,500元,且因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款每月13,000元,每月實際上支出之扶養費僅1,500元。該數額未逾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之金額,尚屬合理,爰以每月1,500元列計其應負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其岳父 周忠三 所有門牌屏東縣
○○鄉○○路○○○○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5,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陳報之租金並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而可採計。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連同上開租金5,000元,合計15,500元,其數額雖略高於前揭最低生活費11,448元,惟此乃包含租金之支出,且其項目均屬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堪認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適當。
四、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設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現為5,549元。參照上開規定,該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517,549元【計算式:5549+2100
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負擔之扶養費及個人必需生活費用共1,224,000元【計算式:1500×72+15500×72=0000000】,所剩293,54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93549】,僅須以其中10分之9即264,
194元【計算式:293549×9/10=264194】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288,000元,已多出23,806元,自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0.18%││5.債務總金額:2,829,053元。││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05,027│431│31,032│││股份有限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47,656│209│15,048│││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25,884│461│33,192│││股份有限公司││││├──┼────────┼──────┼─────┼──────┤│4│富全國際資產管理│381,704│540│38,880│││股份有限公司││││├──┼────────┼──────┼─────┼──────┤│5│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16,493│448│32,256│││公司││││├──┼────────┼──────┼─────┼──────┤│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01,899│427│30,744│││股份有限公司││││├──┼────────┼──────┼─────┼──────┤│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66,361│94│6,768│││股份有限公司││││├──┼────────┼──────┼─────┼──────┤│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61,320│510│36,720│││公司││││├──┼────────┼──────┼─────┼──────┤│9│新光行銷股份有限│155,565│220│15,840│││公司││││├──┼────────┼──────┼─────┼──────┤│10│台新資產管理股份│200,750│284│20,448│││有限公司││││├──┼────────┼──────┼─────┼──────┤│11│誠信資融股份有限│218,020│308│22,176│││公司││││├──┼────────┼──────┼─────┼──────┤│1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48,374│68│4,896│││份有限公司││││├──┼────────┼──────┼─────┼──────┤│││││││總計││2,829,053│4,000│2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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