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號聲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構成相對人 張景舜張國志 之破產財團財產標的金額各為若干,經本院依職權核調相對人2人財產資料,分別為無財產、新臺幣(下同)8,089,09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3款規定,分別應徵聲請費用500元、2,000元(合計2,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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