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債權人 周義雄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利息,然就110萬元部分(即兩造間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其契約書內容雖載聲請人「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惟契約第五條記載契約滿期間為3年後,而契約簽定時間為民國105年3月26日,聲請人於107年10月12日向債務人為請求買回之書面通知,契約期間顯未屆至,尚難認已完成依契約為買回之請求。經本院於108年
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重新對債務人為請求買回之書面通知,並提出該書面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該裁定業於10
8年4月30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並於108年5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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