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可參。本件依原告起訴並以民事撤回部分訴之聲明狀撤回原起訴第二項訴之聲明後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