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陳永濃具保人王能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能保因被告即受刑人陳永濃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受刑人陳永濃業於民國105年2月27日因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受刑人逃匿之情形,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