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4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陸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五個月(含)以內者,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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