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53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秉叡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泳鈞 訴訟代理人 謝曜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素鳳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