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被告 佐拉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起訴。理由:
一、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刪除洩漏原告個資,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公布刑事一審判決及對原告公開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三、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8萬元,此部分與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基上說明,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3000+3000=6000)。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