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凱(原名許峻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78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2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著有規定。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許智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7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
1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03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05公克,驗餘淨重0.502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1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