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3日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ㄧ併讓與予聲請人,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7年4月11日公告於民眾日報,是本件之債權已移轉予聲請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進居 於民國(下同)①83年8月27日、②86年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3年8月27日起至
113年8月27日止、②86年2月20日起至116年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陳進居於86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詎第三人陳進居自90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444,9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院債權憑證、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0月13日雲院明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26日送達債務人,惟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相對人因據郵務機關提出之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所載,因原址查無其人,致無從投遞而被退回,嗣經本院以職權公示送達,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4年2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元長鄉│三和││1780│田│2661│全部│丙○○││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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