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