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圓形錠劑貳顆(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陸零陸公克、零點貳陸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關於「民國98年5月8日上午5時45分前之某時」應更正為「民國98年5月8日4時許」;證據部分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982598號毒品鑑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82598號毒品鑑定書」;另補充說明扣案MDMA並無證據證明係屬於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內含MDMA成分之圓形錠驗餘淨重分別為0.2606公克、
0.2644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之MDMA,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7805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5月8日上午5時45分前之某時,在臺北市○○○路○○○號4樓首席酒店內,拾得不詳之人所遺留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總淨重0.55公克),而放置於其上衣左口袋內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MDMA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被告任職於上開酒店內,於上││││開時、地拾獲毒品之事實。
│├──┼──────────┼─────────────┤│2│扣案之MDMA照片、臺北│被告於上開時地持有上開MDMA│││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為警查獲之事實。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扣案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淡│││醫務中心98年5月15日│粉紅色圓形錠劑各1粒含亞甲│││航藥鑑字第0982598號│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毒品鑑定書│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毒品,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檢察官賴正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邱馨慧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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