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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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 黃韋達 被告 施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