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陳章烈 被告 任祖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281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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