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劉黃素琴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被告 李季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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