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租賃契約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王秀惠 被告 羅海山
周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市○○○路○○○巷○○號之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而租賃期間係自106年5月
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共5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則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計算式:5,000125),然租賃物之價額為5,600元,有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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