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詩婷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