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28號
原告 許英美
被告 劉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押租金扣抵數額尚有不明,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5日10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28號
原告 許英美
被告 劉禹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押租金扣抵數額尚有不明,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5日10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