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4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告 黃裕荃 (原名 黃瑞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陸仟玖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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