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文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士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5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3頁)。惟上訴人逾期未繳費,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69至377頁),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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