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7383號聲請人 陳明進 相對人 閻雪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73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8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2108年5月28日15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NO7385403108年6月13日15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4108年7月3日10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5108年7月25日10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6108年8月12日10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7109年3月27日80,0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8109年3月27日157,200元未載109年9月1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