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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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蔡鴻弛 即 蔡建明
被 告 東生麗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慶勳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房屋為臺中市○○區○○○路○○○號8樓
之1(下稱系爭房屋),為東生麗廈社區之一部分,位處頂
樓,因頂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等產生裂縫,導致系爭房屋
天花板長期飽受頂樓滲漏水,造成損害。原告認為社區住戶
之頂樓平台為各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故請求被告就上開頂
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等裂縫損害為修繕,然被告引據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求原告應負擔修復費用之百分之40,
原告認為並無負擔之義務,經持續與被告溝通後,仍未獲得
解決,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支付頂樓修繕費用及系爭
房屋因頂樓滲漏水而造成之損害,經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
會鑑定後,上開修復系爭房屋內部及頂樓費用,總計為新臺
幣321,004元,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賠付原告321,004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004元;願供擔保,請准假
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通過關於頂樓平
台漏水費用由管理委員會負擔6成,而頂樓住戶則負擔4成,
原告於決議當時為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原告亦同意上開決議
內容,故上開決議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又被告已預備施作頂
樓平台防水工程,但原告拒絕負擔4成之修復費用,故遲未
施工。至於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鑑定系爭房屋之頂樓平
台施工費用過高,其中部分項目且與頂樓平台無關,應予剔
除,又損害賠償之方法,應以回復原狀為優先,故由被告施
工為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所有系爭房屋為東生麗廈社區之一部分,位處頂樓
,因頂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等產生裂縫,導致系爭房屋天
花板長期飽受頂樓滲漏水,造成損害等事實,其中就系爭房
屋滲漏水之原因與頂樓平台是否為頂樓平台隔熱地磚、混凝
土產生裂縫而致之疑義,經本院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
會鑑定上開疑義事項後,鑑定分析認為:鑑定標的物(指系
爭房屋)之玄關、客廳、餐廳、更衣室、遊戲室、主臥室、
廁所等天花板,皆有曾經漏水濡濕的水痕或油漆隆起、壁紙
發霉變黑的漏水損害事實,上述的損害現狀癥跡,可以排除
人為的加工或排除其他損害所呈現的外觀,由壁紙天花板的
發霉變黑、呈現皺褶,水泥天花板的油漆隆起、剝落、白華
,水泥天花板的水泥保護層隆起,水泥天花板的水漬,木作
天花板的水漬,水泥天花板的碳酸鈣結晶等等外觀損害跡象
,一定有水源在系爭房屋正上方天花板流竄,系爭房屋為頂
樓,9樓屋頂露台地板有裂縫瑕疵,才導致雨水導入屋頂露
台地板裂縫而滲漏至系爭房屋天花板,為唯一水源侵入途徑
…根據屋頂層現況,現有水泥隔熱磚已呈現老舊多有裂縫存
在,再加上原施作洩水坡度不良,導致地坪積水甚至潮濕長
青苔,露台與女兒牆交接處防水材僅由露台延伸至女兒牆10
CM,施作高度不足,再加以原有防水層年久失修出現裂縫,
致使系爭房屋天版漏水之原因(詳卷附鑑定報告書第7-8頁
)。由上開鑑定分析事由,鑑定結果為:系爭房屋之客廳、
廚房、餐廳、走廊、廁所、主臥室、更衣室、遊戲室、玄關
的天花板有滲漏水的情事,而滲漏水原因為系爭房屋正上方
,即9樓屋頂露台,洩水坡度不良、屋頂積水、屋頂地板老
舊存有縫隙、屋頂層防水效能失效等瑕疵,導致雨水由上述
損害瑕疵路徑入侵,其正下方的系爭房屋天花板,呈現多處
濡溼水痕、白華、油漆隆起、壁紙天花板皺褶等損害事實(
詳卷附鑑定報告書第10頁),被告對於上開鑑定結果並無爭
執,本院審酌上開鑑定事項經該公會指定具專業之建築師勘
驗系爭房屋現場、系爭房屋頂樓,並謹慎研判系爭房屋滲漏
水之現況、分析水源侵入入徑、水源入侵之原因等事項,而
提出上開鑑定結論,具有一定憑信性基礎,堪信上開鑑定結
論確實已探究系爭房屋天花板滲漏水之損害與頂樓露台隔熱
磚、地板裂縫具有關聯性。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房屋
天花板滲漏水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有據。
四、原告請求系爭房屋因頂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等產生裂縫,
導致系爭房屋天花板長期飽受頂樓滲漏水,造成損害部分:
(一)根據上開鑑定結果,系爭房屋因頂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
等產生裂縫,導致系爭房屋天花板長期飽受頂樓滲漏水部
分,有餐廳壁紙天花板、客廳壁紙天花板、玄關水泥天花
板、遊戲室天花板,有必要進行系爭房屋全室油漆,上開
天花板底材、壁紙更換、油漆、塑膠紙防護等修復工程(
即鑑定報告書第21頁修復估算書第8項至第12項所載),
經鑑估後為51,864元,加計合理之勞工安全衛生保險費用
(工程費用之百分之2)及稅金(工程費用之百分之5),
合計修復上開瑕疵之費用為54,977元,原告此部分請求,
尚屬有據。
(二)至於系爭房屋之更衣室水泥牆壁濡濕油漆層剝落、主臥室
冷氣窗下方之水泥牆壁濡濕發霉併油漆層隆起、主臥室水
泥牆壁濡濕殘留水漬等現狀(即鑑定報告書第27頁照片編
號8、第30頁照片編號14、第31頁照片編號15),經上開
鑑定機關鑑定後,認為這三處受損位置,皆位於建築物之
外牆,且無跡象顯示是頂樓樓板滲漏而漫流至該三處外牆
,故此三處損害與系爭房屋頂樓之隔熱地磚、混凝土等產
生裂縫而滲漏水無關,原告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
(三)承上,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系爭房屋頂樓修繕費用部分(即
鑑定報告書第21頁修復估算書第1項至第7項所載,併加計
勞工安全衛生保險費用、稅金),然原告並未就系爭房屋
頂樓進行修繕,自無支付任何修繕費用,且系爭房屋因頂
樓滲漏水而造成之損害,僅限於上開第(一)項所載之損
害內容,系爭房屋之頂樓為共用部分,就頂樓隔熱地磚、
混凝土等裂縫,並非可歸責原告之事由而致,故應依據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由被告負責修繕管理維護之
責,然原告既未代為修繕,亦無支付相關修繕費用,則原
告請求被告支付系爭房屋頂樓修繕費用部分,即屬無據。
(四)被告抗辯原告應負擔修復費用之百分之40部分,固然被告
提出10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憑(卷18頁、22頁),
然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為:「頂樓防水工程分
攤比例:8F住戶40%,管委會60%」,而上開第(一)項
所載損害內容,為系爭房屋各處之天花板因頂樓防水未臻
完善而造成之損害,非屬於系爭房屋之頂樓之防水工程項
目,被告因未盡管理維護之責而造成系爭房屋各處天花板
之損害,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自無根據上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分攤修繕系爭房屋費用之理。至於系爭房屋之
頂樓平台之修繕費用,原告是否應按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內容而依決議之比例分攤修復費用,則因原告此部分請
求,並不成立(詳上開第(三)項論述),自無再予論述
之必要。
五、綜上,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頂樓平台隔熱地磚、混凝土等產
生裂縫,導致系爭房屋天花板長期飽受頂樓滲漏水,造成損
害,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聲明被告應給付54,977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由本院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聲請即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訴訟主要爭執事項在
於被告提出系爭房屋天花板之損害是否為頂樓平台漏水而致
(卷26頁),故囑託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因
而發生較高額之鑑定費用,本判決認定系爭房屋天花板之損
害確為頂樓平台漏水而致,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倘若由原
告負擔多數之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而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
一為適宜。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
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