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所為97年度訴字第169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53號、第31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於民國98年3月6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甲○○屏東縣○○鎮○○里○○街○○號之住所,由同居人即其妻王百合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9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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