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且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解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