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蘇明淵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偉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24號、第2425號、第4226號、第5211號、第5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0條之幫助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為最輕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8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均應自98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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