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花蓮縣蘇帆海洋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蘇達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花蓮縣蘇帆海洋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故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業務需求,經民國105年9月4日第1屆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章程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捐助章程現行條文、條文對照表、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花蓮縣政府106年1月17日文藝字第106001162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蘇帆海洋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附件-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第6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1人│修改董事會董事名額。││第1項│組成。│至15人組成。(以奇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