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 黃長妹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 複代理人 廖靜宜 被告 楊碧霞
楊亮賢 楊亮輝 楊煥達 楊家麟 楊玲琇 楊滋明 楊昭隆 吳東興 吳東明吳如淑 謝宗誠 謝婉芬 謝詠芬 黃正賢 黃富家 洪鉅青 廖文輝 廖宗仁 廖如好 廖宗政 廖如卿 廖英智 廖宗添 廖宗明 廖宗民 廖燕卿 廖學章 廖鐸鴻 廖美玲 兼前列30人共同訴訟代 廖宗德 理人被告 廖建明
楊忠勝 吳東憲 吳如幸 吳如雪 吳廖月 謝宗雍 廖宗興 廖淵進 廖憲偉 廖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4、5行中關於「顯考公諱爐差顯妣 廖媽林 綢佳城 」之記載,應更正為「顯考公諱爐顯妣 廖媽林綢佳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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