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展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19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明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908號裁定就抗告人所為由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37號、107年度訴字第813號判刑確定之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該裁定正本送達於108年8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上開刑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抗告人竟遲至108年8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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