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4、5、6、7、8、9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4、5、6、7、8、9所載,與附表編號
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9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並定應執行刑十五年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5、6、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偽造幣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製造槍枝│條例持有子彈││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6月併│有期徒刑4月併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6萬元│罰金3萬元│││├────────┼────────┼────────┼────────┼────────┤│犯罪日期│不詳時間起至│不詳時間起至│90.4月間至│91.4.10至91.4.11│││90.5.29│90.5.29│90.5.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0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81號│字第3781號│字第3781號│緝字第2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實││1567號│1567號│1567號│1928號││審├──────┼────────┼────────┼────────┼────────┤││判決日期│92.11.3│92.11.3│92.11.3│91.12.3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判││1567號│1567號│1567號│19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1.28│92.11.28│92.11.28│92.1.17│├─┴──────┼────────┼────────┼────────┼────────┤│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械管制條例第11條│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4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罰金1萬5千元││││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9為數罪併││││││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1.4.11│90.5.3至90.5.4│91年初至91.7.6│91年初至91.7.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偵│彰化地檢91年度毒│彰化地檢91年度毒││年度案號│緝字第277號│字第1999號│偵字第954號│偵字第95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易字第929│91年度訴字第1095│91年度訴字第1095││實││1928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1.12.31│91.10.25│91.10.25│91.10.25│├─┼──────┼────────┼────────┼────────┼────────┤││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91年度易字第929│91年度訴字第1095│91年度訴字第1095││判││1928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17│92.1.8│91.12.27│91.12.2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日││││公權期間│││││├────────┼────────┼────────┼────────┼────────┤│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1.1月某日至9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1年度易字第867│││││實││號│││││審├──────┼────────┼────────┼────────┼────────┤││判決日期│91.10.8││││├─┼──────┼────────┼────────┼────────┼────────┤││法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1年度易字第867│││││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0.31││││├─┴──────┼────────┼────────┼────────┼────────┤│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