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1之犯行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茲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
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定執行刑之刑期,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比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以舊法有利於受刑人。
附表編號11減得之刑,應依修正前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三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如附表編號11部分犯行,在95年7月1日以前(即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本件如附所示之犯罪,減刑後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仍應依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8.9│95.8.11│95.9.16上午11時45│95.9.16下午2時│││││分││├─────────┼─────────┼─────────┼─────────┼─────────┤│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度案號│字第8759號│字第8759號│字第8759號│字第875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3│95.11.23│95.11.23│95.11.2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12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25│95.12.25│95.12.25│95.12.25│├─┴───────┼─────────┼─────────┼─────────┼─────────┤│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期間│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備註│與編號2至11為數罪││││││併罰案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10.9│95.7.30│95.9.21│95.8.30│││││││├─────────┼─────────┼─────────┼─────────┼─────────┤│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毒│彰化地檢95年偵││度案號│字第8759號│字第6989號│偵字第4651號│字第1015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932號│95年易字第1515號│95年易字第139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3│95.10.19│95.12.29│95.12.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274號│95年易字第932號│95年易字第1515號│95年易字第13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25│95.12.01│96.01.29│96.02.26│├─┴───────┼─────────┼─────────┼─────────┼─────────┤│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期間│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備註│與編號2至11為數罪││││││併罰案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台幣一仟│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5.10.17│95.8.18│95.3.9至95.6.29││││││││├─────────┼─────────┼─────────┼─────────┼─────────┤│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度案號│字第10155號│字第10457號│字第984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399號│95年易字第1419號│96年上易字第344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2│95.12.22│96.04.18││├─┼───────┼─────────┼─────────┼─────────┼─────────┤│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399號│95年易字第1419號│96年上易字第3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26│96.02.26│96.04.18││├─┴───────┼─────────┼─────────┼─────────┼─────────┤│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期間│幣1000元折算壹日│幣1000元折算壹日│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