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