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6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77,818元〈計算式:(面積合計:4,689.53+28+189.52+2,734.13+599.08)平方公尺X公告現7,500元X權利範圍1/2+(812.60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2,200元)=4,877,81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有嘉義縣○○鄉○○段455、455之2、477、479、482、526-1等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附卷可按,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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