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TRUNGTUYEN(中文名:武忠宣,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7月30日1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NGOTRUNGTUYEN(中文名:武忠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3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7月14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而本件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皆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抽樣鑑定結果,確已從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檢出二級毒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檢品編號:B0000000│甲基安非他命│院109年8月12日草療│││送驗數量:0.2236公克(淨重)││鑑字第1090800094號│││驗餘數量:0.2132公克(淨重)││鑑驗書(編號1、2總│││││毛重為1.08公克)。│├──┼──────────────┼──────┤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2│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未受抽驗│第一分局109年度安│││││保字第10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2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