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1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法定代理人 董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眾勤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眾勤國際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
108年12月16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8082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然眾勤國際有限公司為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選任該公司代表 李准德 為清算人,然李准德於109年7月13日死亡,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致該公司清算事務無法進行,聲請人稅捐文書亦無應受送達人可送達。眾勤國際有限公司成立以來均由李准德擔任代表人,無其他前任負責人,該公司名下亦無財產。聲請人未曾參與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經營管理,對其財產情形並不瞭解,無法盡清算人職務,且聲請人為職司稅捐稽徵之公務機關,基於法定預算及職責範圍,均無得以擔任公司清算人之項目,自無法踐行清算人之職務或墊付其報酬,與該納稅義務人係分別居於徵納雙方之對立地位,依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規定,為避免利益衝突,不宜擔任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眾勤國際有限公司未有財產,未能辦理核課稅捐、文書送達及處理未了結之事務,請本院徵詢會計師或律師公會有無人選擔任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所謂費用係指程序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以及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準此,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應屬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項規定費用,該項報酬雖應由公司負擔,然公司如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法院應命聲請人預納,倘聲請人不願預納,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108年8月16日為解散登記,並選任唯一股東兼董事李准德為清算人,李准德業於109年7月13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等情,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股東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10年2月24日中院麟家家109司繼2238字第1100013629號函、李准德之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乙節,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未申報核定通知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附卷可參。固堪認相對人已無股東或其繼承人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且聲請人確為利害關係人,從而,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而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雖無不合。然本院審酌李准德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等亦非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卷內事證亦未顯示其等有參與相對人之經營,應非妥適之人選,且清算事務涉及一定專業,聲請人亦建議選派會計師、律師,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宜以專業人士為選派對象,是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仍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惟相對人名下並無財產,此有聲請人所提眾勤國際有限公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顯無可支應清算人報酬,故本件選派清算人之報酬,自有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而聲請人表明其無意願墊付清算人報酬,有民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既無財產可給付清算人報酬,聲請人復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