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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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國荃 送達代收人 卓泯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陳世昌 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九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