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祥選任辯護人黃靖閔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榮祥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榮祥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依其自白、證人證詞、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試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蒐證照片、勘驗筆錄、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勘驗筆錄、鑑定報告書、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等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第185條之3第1項、第185條之4、第284條第1項前段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後二次撞擊被害人倒地,並分別受傷或死亡之後均駕車逃離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罪之追訴審判及執行,另被告於訊問時自承其第二次開車輾壓過被害人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等情節,被告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權益較小之方式取代,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1年6月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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