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40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訴訟代理人 陳建憲
被 告 郭依雯 即五八精品莊園咖啡豆小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萬674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萬6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